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》
發布時間:2024-03-14 16:44:30 作者:包頭熱力
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《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》,并發出通知,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。
《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》全文如下。
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供需有效銜接的重要保障,是資源優化配置的堅實基礎,是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,對促進國民經濟循環高效暢通、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。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,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,現提出如下意見。
一、總體要求
(一)指導思想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,堅持系統觀念,統籌發展和安全,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扎實推進信用理念、信用制度、信用手段與國民經濟體系各方面各環節深度融合,進一步發揮信用對提高資源配置效率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、防范化解風險的重要作用,為提升國民經濟體系整體效能、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提供支撐保障。
(二)工作要求。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全局,整體布局、突出重點,有序推進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信用建設。積極探索創新,運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決制約經濟社會運行的難點、堵點、痛點問題。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納入法治軌道,規范完善各領域各環節信用措施,切實保護各類主體合法權益。充分調動各類主體積極性創造性,發揮征信市場積極作用,更好發揮政府組織協調、示范引領、監督管理作用,形成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合力。
二、以健全的信用機制暢通國內大循環
(三)強化科研誠信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。全面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,加強對科研活動全過程誠信審核,提升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誠信意識。依法查處抄襲、剽竊、偽造、篡改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,打擊論文買賣“黑色產業鏈”。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運用體制,鼓勵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,探索開展知識產權領域信用評價。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,加大對商標搶注、非正常專利申請等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,凈化知識產權交易市場。
(四)推進質量和品牌信用建設。深入實施質量提升行動,強化計量、標準、認證認可、檢驗檢測等方面誠信要求,擴大國內市場優質產品和服務供給,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可控水平。開展中國品牌創建行動,推動企業將守法誠信要求落實到生產經營各環節,加強中華老字號和地理標志保護,培育一大批誠信經營、守信踐諾的標桿企業。
(五)完善流通分配等環節信用制度。準確評判信用狀況,提升資源配置使用效率。加快建設覆蓋線上線下的重要產品追溯體系。健全市場主體信譽機制,提升企業合同履約水平。實行納稅申報信用承諾制,提升納稅人誠信意識。依法打擊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、社會保險待遇、保障性住房等行為。建立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。推進慈善組織信息公開,建立慈善組織活動異常名錄,防治詐捐、騙捐,提升慈善組織公信力。依法懲戒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失信行為,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。
(六)打造誠信消費投資環境。鼓勵探索運用信用手段釋放消費潛力,在醫療、養老、家政、旅游、購物等領域實施“信用+”工程。依法打擊制假售假、違法廣告、虛假宣傳等行為,加強預付費消費監管,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失信聯合懲戒;對屢禁不止、屢罰不改的,依法實施市場禁入。加強法治政府、誠信政府建設,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、招商引資等活動中依法誠信履約,增強投資者信心。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,完善治理拖欠賬款等行為長效機制。推廣涉企審批告知承諾制。加強司法公信建設,加大推動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力度,依法懲治虛假訴訟。
(七)完善生態環保信用制度。全面實施環保、水土保持等領域信用評價,強化信用評價結果共享運用。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,推動相關企事業單位依法披露環境信息。聚焦實現碳達峰碳中和要求,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體系,加強登記、交易、結算、核查等環節信用監管。發揮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作用,建立健全對排放單位弄虛作假、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管理和約束機制。
(八)加強各類主體信用建設。圍繞市場經濟運行各領域各環節,對參與市場活動的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社會組織、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自然人等各類主體,依法加強信用建設。不斷完善信用記錄,強化信用約束,建立健全不敢失信、不能失信、不想失信長效機制,使誠實守信成為市場運行的價值導向和各類主體的自覺追求。
三、以良好的信用環境支撐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
(九)優化進出口信用管理。引導外貿企業深耕國際市場,加強品牌、質量建設。高水平推進“經認證的經營者”(AEO)國際互認合作;高質量推進海關信用制度建設,推動差別化監管措施落實,提升高級認證企業“獲得感”;建立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信用修復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,打造誠實守信的進出口營商環境。用足用好出口退稅、出口信用保險等外貿政策工具,適度放寬承保和理賠條件。
(十)加強國際雙向投資及對外合作信用建設。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,健全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,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,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力度,保持和提升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。加強對外投資、對外承包工程、對外援助等領域信用建設,加強信用信息采集、共享、應用,推廣應用電子證照,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,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。完善境外投資備案核準制度,優化真實性合規性審核,完善對外投資報告制度,完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報告管理和特定項目立項管理,將違法違規行為列入信用記錄,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。
(十一)積極參與信用領域國際治理。積極履行同各國達成的多邊和雙邊經貿協議,按照擴大開放要求和我國需要推進修訂法律法規。在信用領域穩步拓展規則、規制、管理、標準等制度型開放,服務高質量共建“一帶一路”,為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治理體系貢獻中國智慧、提供中國方案。
四、以堅實的信用基礎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
(十二)創新信用融資服務和產品。發展普惠金融,擴大信用貸款規模,解決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難題。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,推廣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數據開發利用的“信易貸”模式,深化“銀稅互動”、“銀商合作”機制建設。鼓勵銀行創新服務制造業、戰略性新興產業、“三農”、生態環保、外貿等專項領域信貸產品,發展訂單、倉單、保單、存貨、應收賬款融資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。規范發展消費信貸。
(十三)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。進一步夯實資本市場法治和誠信基礎,健全資本市場誠信檔案,增強信用意識和契約精神。壓實相關主體信息披露責任,提升市場透明度。建立資本市場行政許可信用承諾制度,提高辦理效率。督促中介服務機構勤勉盡責,提升從業人員職業操守。嚴格執行強制退市制度,建立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機制。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,打造誠實守信的金融生態環境。
(十四)強化市場信用約束。充分發揮信用在金融風險識別、監測、管理、處置等環節的作用,建立健全“早發現、早預警、早處置”的風險防范化解機制。支持金融機構和征信、評級等機構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跟蹤監測預警,健全市場化的風險分擔、緩釋、補償機制。堅持“嚴監管、零容忍”,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、虛假陳述、操縱市場、內幕交易等重大違法案件,加大對侵占挪用基金財產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。健全債務違約處置機制,依法嚴懲逃廢債行為。加強網絡借貸領域失信懲戒。完善市場退出機制,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企業可依法破產重整或清算,探索建立企業強制退出制度。
五、以有效的信用監管和信用服務提升全社會誠信水平
(十五)健全信用基礎設施。統籌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。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,構建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、所有信用信息類別、全國所有區域的信用信息網絡,建立標準統一、權威準確的信用檔案。充分發揮“信用中國”網站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站、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信息公開作用。進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,提高數據覆蓋面和質量。
(十六)創新信用監管。加快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。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。全面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,以信用風險為導向優化配置監管資源,在食品藥品、工程建設、招標投標、安全生產、消防安全、醫療衛生、生態環保、價格、統計、財政性資金使用等重點領域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,提升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。深入開展專項治理,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領域誠信缺失問題。
(十七)培育專業信用服務機構。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市場化信用服務機構相互補充、信用信息基礎服務與增值服務相輔相成的信用服務體系。在確保安全前提下,各級有關部門以及公共信用服務機構依法開放數據,支持征信、評級、擔保、保理、信用管理咨詢等市場化信用服務機構發展。加快征信業市場化改革步伐,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信用評級機構。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,促進有序競爭,提升行業誠信水平。
(十八)加強誠信文化建設。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推動形成崇尚誠信、踐行誠信的良好風尚。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自律,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,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誠信建設活動。深化互聯網誠信建設。依法推進個人誠信建設,著力開展青少年、企業家以及專業服務機構與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、婚姻登記當事人等群體誠信教育,加強定向醫學生、師范生等就業履約管理。強化信用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。
六、加強組織實施
(十九)加強黨的領導。堅持和加強黨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。按照中央統籌、省負總責、市縣抓落實的總體要求,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,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,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。國家發展改革委、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統籌協調,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責任,形成工作合力。
(二十)強化制度保障。加快推動出臺社會信用方面的綜合性、基礎性法律,修訂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等行政法規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在立法權限內制定社會信用相關地方性法規。建立健全信用承諾、信用評價、信用分級分類監管、信用激勵懲戒、信用修復等制度。完善信用標準體系。
(二十一)堅持穩慎適度。編制全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,準確界定信用信息記錄、歸集、共享、公開范圍和失信懲戒措施適用范圍。根據失信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,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,確保過懲相當。
(二十二)推進試點示范。統籌抓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,重點在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、信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、完善信用法治等方面開展實踐探索。鼓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先行先試,及時總結推廣典型做法和成功經驗。
(二十三)加強安全保護。嚴格落實信息安全保護責任,規范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,加強信用領域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。依法保護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。貫徹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,維護個人信息合法權益。依法監管信用信息跨境流動,防止信息外流損害國家安全。